國立東華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章程
101.03.07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1.6.6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3.6.5 第三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條(地位):
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為本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二條(職責):
一、行政中心有提請解散學生議會之權責。
二、行政中心設行政執行長(對外稱學生自治會會長)、副行政執行長(對外稱學生自治會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三條(組織):
一、學生會長、副會長
二、學生會長與副會長,得依照行政需要,自行設立相關組織架構,幹部職務內容必須包含:財務、秘書、學生權益、資訊、活動等。
三、幹部架構與相關提名名冊在該學年度上任後,應於十五日內盡速送至學生議會審議通過。
第四條(幹部任命產生):
一、執行長、副執行長由全校在籍學生普選投票選出。
二、各部部長經執行長同意後任免。
第五條(選舉):
執行長、副執行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舉罷免細則依據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規定之,修訂亦同。
第六條(繼任及代行職權):
執行長出缺,由副執行長繼任至執行長任期屆滿為止,並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副執行長。若正副執行長同時出缺,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之。執行長因故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執行長代行其職權。
第七條(行政中心對議會負責):
行政中心依左列規定,對議會負責:
一、行政中心有向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議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執行長及行政中心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議會對於行政中心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中心變更之。行政中心對於議會之決議,得經執行長之核可,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中心對於議會決議之法規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執行長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中心十日內,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八條(會議):
行政中心設行政中心會議,由行政執行長、副執行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執行長為主席,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議會之法規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中心會議議決之。
第九條(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中心之預算案,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十條(決算案之提出):
行政中心之決算案,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十一條(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中心之組織,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行政中心組織章程定之。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行政中心之經費來源,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十三條(章程修改及實施):
本章程之修改,由行政中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送請學生議會審議,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四條(附則):
本法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法規,其餘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並提交學生議會三讀。
101.6.6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3.6.5 第三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條(地位):
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為本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二條(職責):
一、行政中心有提請解散學生議會之權責。
二、行政中心設行政執行長(對外稱學生自治會會長)、副行政執行長(對外稱學生自治會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三條(組織):
一、學生會長、副會長
二、學生會長與副會長,得依照行政需要,自行設立相關組織架構,幹部職務內容必須包含:財務、秘書、學生權益、資訊、活動等。
三、幹部架構與相關提名名冊在該學年度上任後,應於十五日內盡速送至學生議會審議通過。
第四條(幹部任命產生):
一、執行長、副執行長由全校在籍學生普選投票選出。
二、各部部長經執行長同意後任免。
第五條(選舉):
執行長、副執行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舉罷免細則依據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規定之,修訂亦同。
第六條(繼任及代行職權):
執行長出缺,由副執行長繼任至執行長任期屆滿為止,並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副執行長。若正副執行長同時出缺,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之。執行長因故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執行長代行其職權。
第七條(行政中心對議會負責):
行政中心依左列規定,對議會負責:
一、行政中心有向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議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執行長及行政中心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議會對於行政中心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中心變更之。行政中心對於議會之決議,得經執行長之核可,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中心對於議會決議之法規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執行長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中心十日內,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八條(會議):
行政中心設行政中心會議,由行政執行長、副執行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執行長為主席,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議會之法規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中心會議議決之。
第九條(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中心之預算案,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十條(決算案之提出):
行政中心之決算案,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十一條(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中心之組織,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行政中心組織章程定之。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行政中心之經費來源,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十三條(章程修改及實施):
本章程之修改,由行政中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送請學生議會審議,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四條(附則):
本法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法規,其餘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並提交學生議會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