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1.最低工資
(1)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據107年1月1號新上路的新制 ,最低時薪為140元,月薪人員為22000元。
(2)實物給付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以實物代替,以店家最常使用的餐點代替為例,若小明一天打工3小時,店家應給予小明最低工資420元,但若店家想以餐點代替,講定時薪為100元,剩餘以餐點代替,那麼店家提供的餐點總價不得低於120元,否則也是違法。(圖1)若違法接獲檢舉,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新台幣2萬元到100萬元不等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不得預扣薪資
(1)雇主不得任意扣罰薪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不得逕自扣發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7.28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勞工於工作故意或過失觸犯刑法的部分可以請司法機關辦理;民法的部分:可由協商解決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果未能達成協議,舊式賠償並不是雇主單方面能認定者應該走司法途徑,不能自行扣罰薪資。
(2) 曠工應以扣當日工資為限(內政部74.05.17台內勞字第313275號函)
勞工曠工,應該以扣當日工資為限,而且必須明確規定於工作規則,向主管機關注報准後公開揭示。
3.法定工時
(1)工時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以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由上述法規可知,勞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法定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加班時數,一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在休息時間上,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享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2)加班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以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因此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若要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個小時,所以一天的總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4.工資清冊及出缺勤紀錄
(1)工資清冊及出缺勤紀錄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而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透過保存工資清冊以及出缺勤紀錄的方式,一來能保障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二來可以避免雇主因此被勞檢單位處罰。當有勞資爭議時,能提出工資清冊及出缺勤紀錄能幫助調解順利和增加理性討論的空間。
(2)相關法條及罰則
1.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二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2.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五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3.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六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4.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違反23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5.按時給薪
(1)定期給薪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也就是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發放薪水,若依照法規就必須一個月發放兩次,但也可自行約定發放時間。為避免事後發生給薪方面的糾紛,法規規定必須有工資清冊 ,以便紀錄給薪的時間及數量(第23條第2項)。
(2)相關罰則
根據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6.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
壹、保險事項總則
雇主保險應注意事項:
公司員工於五人以上(不含雇主)需繳納: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
公司員工於五人以下(不含雇主)需繳納: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
貳、保險各述
一、勞工保險:
1. 保險功能:勞工保險業務範圍包含九項,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失蹤津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老年給付、保留年資、死亡給付、老年給付
2. 投保費率:參照勞工保險中部分工時的投保費率(詳見附件一),勞工月薪資11100以下的需繳納的保險費用為837元
(職業災害保險18元+工資墊償3元+普通事故保險738元+就業保險78元)
3. 投保方式:請參照附件二的三合一投保表格
二、就業保險
1. 保險功能:就業保險的業務範圍包含五項,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2. 投保費率:參照就業保險中部分工時的投保費率(詳見附件一),勞工月薪資11100以下的需繳納的保險費用為78元
3. 投保方式:請參照附件二的三合一投保表格或是附件三的二合一投保表格
三、勞工退休金
1. 保險功能: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
2. 投保費率: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中的規範,應繳納勞工提報月薪資的6%作為勞工退休金,詳細薪資分級請參照附件一。
3. 投保方式:請參照附件二或附件三的投保表格
參、法令規章
一、法條規範
1. 勞工保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2. 就業保險:依據就業保險法第五條以及第六條之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3. 勞工退休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以及第八條之一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二、相關罰則
1.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2. 依據勞工保險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3.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1)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據107年1月1號新上路的新制 ,最低時薪為140元,月薪人員為22000元。
(2)實物給付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以實物代替,以店家最常使用的餐點代替為例,若小明一天打工3小時,店家應給予小明最低工資420元,但若店家想以餐點代替,講定時薪為100元,剩餘以餐點代替,那麼店家提供的餐點總價不得低於120元,否則也是違法。(圖1)若違法接獲檢舉,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新台幣2萬元到100萬元不等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不得預扣薪資
(1)雇主不得任意扣罰薪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不得逕自扣發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7.28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勞工於工作故意或過失觸犯刑法的部分可以請司法機關辦理;民法的部分:可由協商解決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果未能達成協議,舊式賠償並不是雇主單方面能認定者應該走司法途徑,不能自行扣罰薪資。
(2) 曠工應以扣當日工資為限(內政部74.05.17台內勞字第313275號函)
勞工曠工,應該以扣當日工資為限,而且必須明確規定於工作規則,向主管機關注報准後公開揭示。
3.法定工時
(1)工時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以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由上述法規可知,勞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法定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加班時數,一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在休息時間上,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享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2)加班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以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因此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若要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個小時,所以一天的總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4.工資清冊及出缺勤紀錄
(1)工資清冊及出缺勤紀錄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而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透過保存工資清冊以及出缺勤紀錄的方式,一來能保障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二來可以避免雇主因此被勞檢單位處罰。當有勞資爭議時,能提出工資清冊及出缺勤紀錄能幫助調解順利和增加理性討論的空間。
(2)相關法條及罰則
1.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二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2.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五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3.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六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4.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違反23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5.按時給薪
(1)定期給薪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也就是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發放薪水,若依照法規就必須一個月發放兩次,但也可自行約定發放時間。為避免事後發生給薪方面的糾紛,法規規定必須有工資清冊 ,以便紀錄給薪的時間及數量(第23條第2項)。
(2)相關罰則
根據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6.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
壹、保險事項總則
雇主保險應注意事項:
公司員工於五人以上(不含雇主)需繳納: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
公司員工於五人以下(不含雇主)需繳納: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
貳、保險各述
一、勞工保險:
1. 保險功能:勞工保險業務範圍包含九項,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失蹤津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老年給付、保留年資、死亡給付、老年給付
2. 投保費率:參照勞工保險中部分工時的投保費率(詳見附件一),勞工月薪資11100以下的需繳納的保險費用為837元
(職業災害保險18元+工資墊償3元+普通事故保險738元+就業保險78元)
3. 投保方式:請參照附件二的三合一投保表格
二、就業保險
1. 保險功能:就業保險的業務範圍包含五項,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2. 投保費率:參照就業保險中部分工時的投保費率(詳見附件一),勞工月薪資11100以下的需繳納的保險費用為78元
3. 投保方式:請參照附件二的三合一投保表格或是附件三的二合一投保表格
三、勞工退休金
1. 保險功能: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
2. 投保費率: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中的規範,應繳納勞工提報月薪資的6%作為勞工退休金,詳細薪資分級請參照附件一。
3. 投保方式:請參照附件二或附件三的投保表格
參、法令規章
一、法條規範
1. 勞工保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2. 就業保險:依據就業保險法第五條以及第六條之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3. 勞工退休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以及第八條之一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二、相關罰則
1.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2. 依據勞工保險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3.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