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93.4.20.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4.3.11.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22 九十七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03.21九十九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06.17一0二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12. 16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議通過
宗旨: 依學生自治精神,落實本校「自由、民主、創造、卓越」之校園精神為 宗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全名為「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NDHUSA,對外簡稱「東華學生
會」, 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地位):
本會為本校大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 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條 (組織):
本會由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 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三個機構組成。
第五條 (職責):
本會職責如下:
一、協調處理全校學生之公共事務。
二、對外參與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
三、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派代表出列席有關學生權益之各項會議。
四、增進學生福利及反應學生意見並與學校進行溝通協調。
五、執行其他有關學生權利、義務之事項。
六、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行政中心有對議會提解散之權;議會有對行政中心提彈劾之權,得送請評議會決議之。
第六條 (隸屬):
本會依據國立東華大學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資格):
凡具本校正式在學學籍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議員、評議員之權利。
二、被選舉會長、副會長、議員、評議員之權利。
三、有應聘為本會幹部之權利,並不得互相兼任。
四、依法享有創制、複決、集會、結社、表達意見及參與各項活動、會議之權利。
第九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議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十條 學生自治會之成員必須繳納會費
第三章 學生行政中心
第十一條 (地位):
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十二條 (職責):
行政中心有提請解散學生議會之權責。
行政中心設行政執行長(對外稱學生會會長)、副行政執行長(對外稱 學生會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
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學生行政中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第十三條 (組織) :
行政中心設行政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 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十四條 (選舉):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舉罷免細則依據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規定之,修訂亦同。
第十五條 (繼任及代行職權)
會長出缺,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並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副會長。若正副會長同時出缺,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之。會長因故
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執行長提請議會任命之。
第十七條 (行政中心對議會負責)
行政中心依左列規定,對議會負責:
一、行政中心有向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議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執行長及行政中心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議會對於行政中心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中心變更之。行政中心對於議會之決議,得經執行長之核可,移請議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中心對於議會決議之法規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執行長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中心十日內,移請議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十八條 (行政中心會議)
行政中心設行政中心會議,由行政執行長、副執行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執行長為主席,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
於議會之法規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中心會議議決之。
第十九條 (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中心之預算案,依國立東華大學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二十條 (決算案之提出)
行政中心之決算案,依國立東華大學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二十一條(行政中心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中心之組織,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行政中心組織章程定之。
第四章 學生評議會
第二十二條 (地位) 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本會之最高司法機關。應不受任何單位立場影響,具獨立審判之權能。
第二十三條 (職責) 評議會之職責如下:
一、評議會有統一解釋本會章程及本會相關法規之權限。
二、評議會有仲裁本會各組織間權限及責任爭議之權限。
三、評議會有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解散學生議會案之權限。
四、評議會有審理並決議學生議會送交至學生會正、副會長彈劾案之權限。
五、若當事人不服本會其他部門所作出之決議得向評議會提起訴訟。
六、評議會於審理訴訟案時有調閱相關資料之權限,其辦法另由評議會評議辦法訂定之。
七、評議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第二十四條 (組織)
評議會設置評議長、副評議長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並得依其需要設置各部會。
第二十五條 (被提名)
評議員人數九人,任期一年,由學生會長提名,並提請學生議會同意聘任之。 評議會置評議長、副評議長各一人,由學生會長提名前項之評議
員後交由議會同意任命之。 評議員提名規則另由國立東華大學評議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 (繼任及代行職權):
評議長出缺,由副評議長繼任至評議長任期屆滿為止,並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副評議長。若正副評議長同時出缺,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之。
評議長因故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評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七條 (評議會對會員負責)
評議會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二十八條 (評議會會議)
評議會會議由評議長、行政執行長或議長提請評議會召開。
第二十九條 (預算、決賽)
評議會之預算、決算,依國立東華大學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三十條 (評議會法令之制定)
評議會組織章程與評議法另訂之。
第 五 章 學生議會
第三十一條 (地位)
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為本會之最高立法、監察機關。
第三十二條 (職責)
議會有立法與修改本會法令、監督行政中心及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責。 其職責如下:
一、修改與制訂本會組織章程與本會其他法律或命令。
二、同意中選會委員、評議員。
三、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對學校提建議案。
四、就本會之會務相關事宜質詢本會行政中心正、副會長與各部會首長。
五、審查、審計、稽核學生會費之運用。
六、得提出學生會正、副會長之彈劾案並送交學生評議會裁決。
七、得糾正學生行政中心、中選會與其下各部會,得彈劾行政中心幹部、中選會成員,其辦法另由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訂定之。
八、得調閱學生會行政中心、中選會相關資料,其辦法另由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訂定之。
九、學生議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第三十三條 (組織)
議會設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並得依其需要設置各部會。
第三十四條 (選舉)
議長、副議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選舉罷免細則依據國立 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規定之,修訂亦同。
第三十五條 (繼任及代行職權):
議長出缺,由副議長繼任至議長任期屆滿為止,並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副議長。若正副議長同時出缺,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之。 議長因故
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六條 (議會對會員負責)
議會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三十七條 (議會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召開:
一、常會:從每學年開學日起,至少每三十日召開一次, 會期以十四日為限,寒暑假則不在此限。
二、議會會議:由議長、行政執行長或評議長提請議會召開。
第三十八條 (預算、決賽)
議會之預算、決算,依國立東華大學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三十九條 (議會法令之制定)
議會組織章程與相關委員會法另訂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條 (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銀行孳息、廠商贊助及其他。
第七章 章程修改及實施
第四十一條 (章程修改及實施)
本章程之修改,由學生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行政中心、議會提案, 送請學生議會審議,經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通過,並送請學務委員審查,報請校長公布實施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法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法規,其餘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並提交學生議會三讀。
94.3.11.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22 九十七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03.21九十九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06.17一0二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12. 16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議通過
宗旨: 依學生自治精神,落實本校「自由、民主、創造、卓越」之校園精神為 宗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全名為「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NDHUSA,對外簡稱「東華學生
會」, 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地位):
本會為本校大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 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條 (組織):
本會由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 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三個機構組成。
第五條 (職責):
本會職責如下:
一、協調處理全校學生之公共事務。
二、對外參與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
三、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派代表出列席有關學生權益之各項會議。
四、增進學生福利及反應學生意見並與學校進行溝通協調。
五、執行其他有關學生權利、義務之事項。
六、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行政中心有對議會提解散之權;議會有對行政中心提彈劾之權,得送請評議會決議之。
第六條 (隸屬):
本會依據國立東華大學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資格):
凡具本校正式在學學籍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議員、評議員之權利。
二、被選舉會長、副會長、議員、評議員之權利。
三、有應聘為本會幹部之權利,並不得互相兼任。
四、依法享有創制、複決、集會、結社、表達意見及參與各項活動、會議之權利。
第九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議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十條 學生自治會之成員必須繳納會費
第三章 學生行政中心
第十一條 (地位):
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十二條 (職責):
行政中心有提請解散學生議會之權責。
行政中心設行政執行長(對外稱學生會會長)、副行政執行長(對外稱 學生會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
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學生行政中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第十三條 (組織) :
行政中心設行政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 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十四條 (選舉):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舉罷免細則依據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規定之,修訂亦同。
第十五條 (繼任及代行職權)
會長出缺,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並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副會長。若正副會長同時出缺,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之。會長因故
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執行長提請議會任命之。
第十七條 (行政中心對議會負責)
行政中心依左列規定,對議會負責:
一、行政中心有向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議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執行長及行政中心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議會對於行政中心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中心變更之。行政中心對於議會之決議,得經執行長之核可,移請議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中心對於議會決議之法規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執行長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中心十日內,移請議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十八條 (行政中心會議)
行政中心設行政中心會議,由行政執行長、副執行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執行長為主席,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
於議會之法規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中心會議議決之。
第十九條 (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中心之預算案,依國立東華大學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二十條 (決算案之提出)
行政中心之決算案,依國立東華大學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二十一條(行政中心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中心之組織,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行政中心組織章程定之。
第四章 學生評議會
第二十二條 (地位) 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本會之最高司法機關。應不受任何單位立場影響,具獨立審判之權能。
第二十三條 (職責) 評議會之職責如下:
一、評議會有統一解釋本會章程及本會相關法規之權限。
二、評議會有仲裁本會各組織間權限及責任爭議之權限。
三、評議會有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解散學生議會案之權限。
四、評議會有審理並決議學生議會送交至學生會正、副會長彈劾案之權限。
五、若當事人不服本會其他部門所作出之決議得向評議會提起訴訟。
六、評議會於審理訴訟案時有調閱相關資料之權限,其辦法另由評議會評議辦法訂定之。
七、評議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第二十四條 (組織)
評議會設置評議長、副評議長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並得依其需要設置各部會。
第二十五條 (被提名)
評議員人數九人,任期一年,由學生會長提名,並提請學生議會同意聘任之。 評議會置評議長、副評議長各一人,由學生會長提名前項之評議
員後交由議會同意任命之。 評議員提名規則另由國立東華大學評議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 (繼任及代行職權):
評議長出缺,由副評議長繼任至評議長任期屆滿為止,並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副評議長。若正副評議長同時出缺,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之。
評議長因故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評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七條 (評議會對會員負責)
評議會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二十八條 (評議會會議)
評議會會議由評議長、行政執行長或議長提請評議會召開。
第二十九條 (預算、決賽)
評議會之預算、決算,依國立東華大學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三十條 (評議會法令之制定)
評議會組織章程與評議法另訂之。
第 五 章 學生議會
第三十一條 (地位)
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為本會之最高立法、監察機關。
第三十二條 (職責)
議會有立法與修改本會法令、監督行政中心及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責。 其職責如下:
一、修改與制訂本會組織章程與本會其他法律或命令。
二、同意中選會委員、評議員。
三、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對學校提建議案。
四、就本會之會務相關事宜質詢本會行政中心正、副會長與各部會首長。
五、審查、審計、稽核學生會費之運用。
六、得提出學生會正、副會長之彈劾案並送交學生評議會裁決。
七、得糾正學生行政中心、中選會與其下各部會,得彈劾行政中心幹部、中選會成員,其辦法另由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訂定之。
八、得調閱學生會行政中心、中選會相關資料,其辦法另由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訂定之。
九、學生議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第三十三條 (組織)
議會設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並得依其需要設置各部會。
第三十四條 (選舉)
議長、副議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選舉罷免細則依據國立 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規定之,修訂亦同。
第三十五條 (繼任及代行職權):
議長出缺,由副議長繼任至議長任期屆滿為止,並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副議長。若正副議長同時出缺,依選舉罷免法規定補選之。 議長因故
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六條 (議會對會員負責)
議會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三十七條 (議會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召開:
一、常會:從每學年開學日起,至少每三十日召開一次, 會期以十四日為限,寒暑假則不在此限。
二、議會會議:由議長、行政執行長或評議長提請議會召開。
第三十八條 (預算、決賽)
議會之預算、決算,依國立東華大學經費使用辦法定之。
第三十九條 (議會法令之制定)
議會組織章程與相關委員會法另訂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條 (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銀行孳息、廠商贊助及其他。
第七章 章程修改及實施
第四十一條 (章程修改及實施)
本章程之修改,由學生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行政中心、議會提案, 送請學生議會審議,經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通過,並送請學務委員審查,報請校長公布實施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法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法規,其餘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並提交學生議會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