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95.12.05 第六屆學生議會制訂
96.12.13 第十屆學生議會通過
100.06.09 壽豐、美崙學生議會共同通過
100.12.07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1.03.07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1.05.23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3.06.05 第三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5.06.17 第五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條
學生議會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最高學生立法及監察單位。
第二條
一、學生議會議員之產生為每學系所選舉出之學生議員共同組成學生議會,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學生議員需任滿一年始得領取議員證書。
第三條
學生議員職責與懲處:
一、議員有義務出席各項會議,無法出席時須於開會時間兩日前向學生議會秘書處請假。
二、未遵守議員請假管理辦法請假者皆視為缺曠,缺曠三次者(包含委員會、議員大會)得移送法規程序暨紀律委員會除名並取消其議員資格,並由秘書處行文該系,不得改選。
第四條
學生議會組織與職掌:
一、議長:
(一)代表學生議會。
(二)綜理會務。
(三)主持學生議會會議。
(四)出列席學校和學生議會相關會議。
(五)召開議會常會、議會會議、議會臨時會。
二、副議長:
(一)協理議長掌理議事運作。
(二)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之。
三、秘書處:
(一)秘書長:
1.議程編擬、排定常會開會日期及開會通知。
2.統整開會紀錄及整理各單位所提出之各項提案交由議會審查。
3.負責調度議會經費之使用。
4.整理、公告會議議決紀錄於學生議會網站。
(二)秘書:協助秘書長完成工作。
四、組織委員會
增修條文:議員可自由選擇兩個委員會參與
(一)法規程序暨紀律委員會:
1.制定法規或對法規提出修正案。
2.二讀法規案後移送大會三讀。
3.檢視各議案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議會審議之職權。
4.負責掌管學生議員之懲處、除名事項。
(二)監察委員會:
1.負責參與並監察學生行政中心所轄之活動。
2.負責監察學生行政中心政策實施狀況
(三)預算審核與審計委員會:
1.社團請領經費之審核。
2.二讀行政中心預決算後移交大會三讀。
3.行使審計權審查行政中心之決算。
第五條
學生議會之選舉及產生:
一、議長、副議長:個別參選,議員互相投票選舉產生,不得兼任委員會委員長 。
二、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議會同意後任用,得由學生議員兼任但不得兼任委員會委員長。
三、秘書:由秘書長聘任之。
四、各委員會委員長:由各委員會之議員推選一人出任之,一人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委員長。
第六條
學生議員會議及流程:依照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七條
學生議會選送議員進修,其規定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訓練進修辦法」 執行。
第八條
議長、副議長、各委員會委員長瀆職罷免法
一、 議長、副議長、各委員會委員長應履行其職務之義務而未履行次
數,不論原因超過三次者得罷免之。
二、議長、副議長罷免方法由五名議員聯署於議員大會提出,五名議員
附議,方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需有高過總議員人數三分之二
同意得罷免之。
三、各委員會委員長罷免方法於各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內一名委員提
議,一名委員附議,方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需有高過總委員
會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得罷免之。
第九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行政中心之幹部、和各項行政議案負責人,有應學生議會之邀,列席學生議會報告行政作為之義務,如無到場 者,不得對議會之任何決議有異議。
第十條
學生議會通過之相關行政議案,須經行政中心執行長同意後執行;若議案被行政中心執行長退回,須再經議員大會之有效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議決議後,議案始得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96.12.13 第十屆學生議會通過
100.06.09 壽豐、美崙學生議會共同通過
100.12.07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1.03.07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1.05.23 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3.06.05 第三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105.06.17 第五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條
學生議會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最高學生立法及監察單位。
第二條
一、學生議會議員之產生為每學系所選舉出之學生議員共同組成學生議會,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學生議員需任滿一年始得領取議員證書。
第三條
學生議員職責與懲處:
一、議員有義務出席各項會議,無法出席時須於開會時間兩日前向學生議會秘書處請假。
二、未遵守議員請假管理辦法請假者皆視為缺曠,缺曠三次者(包含委員會、議員大會)得移送法規程序暨紀律委員會除名並取消其議員資格,並由秘書處行文該系,不得改選。
第四條
學生議會組織與職掌:
一、議長:
(一)代表學生議會。
(二)綜理會務。
(三)主持學生議會會議。
(四)出列席學校和學生議會相關會議。
(五)召開議會常會、議會會議、議會臨時會。
二、副議長:
(一)協理議長掌理議事運作。
(二)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之。
三、秘書處:
(一)秘書長:
1.議程編擬、排定常會開會日期及開會通知。
2.統整開會紀錄及整理各單位所提出之各項提案交由議會審查。
3.負責調度議會經費之使用。
4.整理、公告會議議決紀錄於學生議會網站。
(二)秘書:協助秘書長完成工作。
四、組織委員會
增修條文:議員可自由選擇兩個委員會參與
(一)法規程序暨紀律委員會:
1.制定法規或對法規提出修正案。
2.二讀法規案後移送大會三讀。
3.檢視各議案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議會審議之職權。
4.負責掌管學生議員之懲處、除名事項。
(二)監察委員會:
1.負責參與並監察學生行政中心所轄之活動。
2.負責監察學生行政中心政策實施狀況
(三)預算審核與審計委員會:
1.社團請領經費之審核。
2.二讀行政中心預決算後移交大會三讀。
3.行使審計權審查行政中心之決算。
第五條
學生議會之選舉及產生:
一、議長、副議長:個別參選,議員互相投票選舉產生,不得兼任委員會委員長 。
二、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議會同意後任用,得由學生議員兼任但不得兼任委員會委員長。
三、秘書:由秘書長聘任之。
四、各委員會委員長:由各委員會之議員推選一人出任之,一人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委員長。
第六條
學生議員會議及流程:依照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七條
學生議會選送議員進修,其規定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訓練進修辦法」 執行。
第八條
議長、副議長、各委員會委員長瀆職罷免法
一、 議長、副議長、各委員會委員長應履行其職務之義務而未履行次
數,不論原因超過三次者得罷免之。
二、議長、副議長罷免方法由五名議員聯署於議員大會提出,五名議員
附議,方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需有高過總議員人數三分之二
同意得罷免之。
三、各委員會委員長罷免方法於各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內一名委員提
議,一名委員附議,方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需有高過總委員
會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得罷免之。
第九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行政中心之幹部、和各項行政議案負責人,有應學生議會之邀,列席學生議會報告行政作為之義務,如無到場 者,不得對議會之任何決議有異議。
第十條
學生議會通過之相關行政議案,須經行政中心執行長同意後執行;若議案被行政中心執行長退回,須再經議員大會之有效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議決議後,議案始得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